未按时移交职工档案企业应否赔偿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应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并告知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信息。用人单位不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负担失业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企业宣告破产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起纠纷
申某于1986年11月1日,到邯郸某棉纺织厂(以下简称邯郸纺织厂)工作,工种为纺织运转工。双方签订《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986年11月1日起到1991年11月1日止。之后,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至2014年12月28日。
1999年,邯郸纺织厂破产改制为邯郸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纺织公司于2012年解除了与申某的劳动关系。2017年4月27日,申某将纺织公司起诉至丛台区人民法院。丛台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申某与纺织公司自1999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申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判后,申某不服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冀04民终57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14日,纺织公司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破申6-5号裁定书,宣告破产。为确认职工破产债权,申某向一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纺织公司给申某补缴社会保险;2.依法判决纺织公司支付1999年至2014年期间经济补偿金23850元;3.依法判决纺织公司支付申某债权12785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利息计算);4.依法判决纺织公司支付申某2011年7月至2014年的最低社平工资合计51660元;5.依法判决纺织公司支付申某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独生子女奖励410元;6.依法判决纺织公司支付申某2011年至2014年暖气费合计1920元;7.依法判决纺织公司支付申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赔偿金56000元;8.依法判决纺织公司给申某办理失业手续,将档案移交社保中心,并赔偿因不移交档案造成的损失共计28800元。以上八项共计175425元。
■法院裁决:一审驳回全部请求
二审改判赔偿失业保险待遇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2020)冀0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申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英国365客服_365bet网址主页_365直播网APP下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省法院认为,关于请求纺织公司办理失业手续,将档案移交社保中心,并赔偿因不移交档案造成的损失,共计28800元。纺织公司认可申某的档案仍在纺织公司,且其同意移交档案。故纺织公司应配合申某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申某与纺织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12月28日终止,此时申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纺织公司应配合申某办理失业手续。纺织公司因未办理该手续而导致申某损失28800元,对此应予赔偿;关于申某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赔偿其未移交档案造成的医保以及退休金问题,因其在一审中未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二审不作处理。综上,申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法院对该部分予以改判,其他部分予以维持。
2021年4月28日,英国365客服_365bet网址主页_365直播网APP下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申某办理档案移交手续;3.除《纺织公司发放职工安置费用明细表(明白卡)》已确认的债权数额外,确认申某还享有对纺织公司28800元债权;4.驳回申某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张胜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