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典型案例展现婚姻家庭的“底线”和“温度”
倡导诚实信用,弘扬优良家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正在不断推动、塑造和矫正着当今的婚姻家庭关系。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有三个案例直接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对广大职工群众及社会各界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民法典具有重要价值。
未告知患有艾滋病可否撤销婚姻关系
谈婚论嫁的男女朋友,对自己的缺陷不足该不该“和盘托出”呢?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形,民法典明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10号案例,林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就是依法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婚姻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林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在登记之后,张某向林某坦白其患有艾滋病多年,并且长期吃药。2020年7月,林某被迫人工终止妊娠。2020年10月,林某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林某明确若婚姻无效不能成立,则请求撤销婚姻,对此,张某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等合法权益,张某虽患有艾滋病,但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林某又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张某对此亦无异议,为减少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处理。张某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告知林某的重大疾病,但张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林某,显属不当。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林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爷爷奶奶有没有隔辈探望权
近年来,(外)祖父母起诉要求探视(外)孙子女的案件不断增多,突出反映了社会生活对保障“隔代探望权”的司法需求。民法典虽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按照我国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11号案例,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当事人探望孙女的诉讼请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臣、段某娥系马某豪父母。被告于某艳与马某豪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6月30日生育女儿马某。2019年8月14日,马某豪在工作时因电击意外去世。目前,马某一直随被告于某艳共同生活。原告因探望孙女马某与被告发生矛盾,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周五下午六点原告从被告处将马某接走,周日下午六点被告将马某从原告处接回;寒暑假由原告陪伴马某。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马某臣、段某娥夫妇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马某臣、段某娥夫妇探望孙女,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也能使孙女从老人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我国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概否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对于马某臣、段某娥要求探望孙女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综合考虑马某的年龄、居住情况及双方家庭关系等因素,判决:马某臣、段某娥对马某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五个小时,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
成年继子女尽赡养义务有无抚恤金分配权
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完全适用继承法律规定,如何妥善分配是一道法律难题。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12号案例,曾某泉、曾某军、曾某、李某军与孙某学婚姻家庭纠纷案,是人民法院弘扬新时代优良家风,维护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权益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同属于子女范畴。审理法院依法认定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父母死亡抚恤金分配权,同时确定年老患病的遗孀享有更多分配份额,为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鼓励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提供了现实样例。
基本案情
曾某彬(男)与曾某泉、曾某军、曾某三人系父子关系,孙某学(女)与李某军系母子关系。
2006年,李某军34岁时,曾某彬与孙某学登记结婚。2019年11月4日,曾某彬去世,其单位向孙某学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63536元。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学、李某军共同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曾某彬患有矽肺,孙某学患有(直肠)腺癌,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
曾某泉三兄弟主张,李某军在曾某彬与孙某学结婚时已经成年,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李某军不具有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资格。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本案应由曾某彬的配偶、子女参与分配,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曾某彬与孙某学再婚时,李某军虽已成年,但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长达十余年,形成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更为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且曾某彬患有矽肺,孙某学患有癌症,二人均需家人照顾,根据案件事实可以认定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考虑到孙某学年老患病且缺乏劳动能力,遂判决孙某学享有曾某彬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0%的份额,李某军与曾某泉三兄弟各享有1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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